章节 I
从托钵修士到法庭
13世纪初,教廷面对着一些它判定为异端的民间宗教运动,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国南部的清洁派。阿尔比十字军之后,教宗格列高利九世于13世纪30年代开始委派裁判官(大多是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的托钵修士)巡行于受影响的地区。这个名称源自拉丁语inquisitio,意为“调查”。这些中世纪裁判官召集当地居民,听取认罪和告发,并仔细登记在册。他们不是一个统一的中央机构,而是一个个获得教宗授权的法官。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则不同。1478年,教宗西斯笃四世允许阿拉贡的斐迪南和卡斯蒂利亚的伊莎贝拉任命自己的裁判官,随后建立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王室。它的第一个目标是改宗者(conversos),即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往往是在1391年的骚乱之后迫于压力而改宗)及其后代。许多“老基督徒”怀疑他们在秘密奉行犹太教。1492年西班牙驱逐拒绝受洗的犹太人之后,改宗者的人数增加了。后来,法庭又转向摩里斯科人(moriscos),即伊斯兰教改宗者,以及新教徒,还有亵渎、重婚等罪行。
许多被告是家境普通的人:店主、工匠、医生及其妻子,邻居告发他们在星期六换洗床单、不吃猪肉或在星期五晚上点蜡烛。其中一些人确实在秘密奉行犹太教,而且往往冒着极大的风险;另一些人则是虔诚的基督徒,只是保留了不带宗教意义的家族习俗,或者遭到对手的告发。法庭的记录保存了他们的证词,历史学家借此得以听到那些在压力下竭力守护传承身份的男男女女的声音。
葡萄牙于1536年紧随其后,其宗教裁判所对犹太教改宗者的追查尤为严厉,1560年起还在果阿设有法庭。1542年,教宗保罗三世设立罗马宗教裁判所,以抵御新教思想在意大利的传播。它由一个枢机主教团管理,后来被称为圣职部。